突出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支撑作用,是我县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为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云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营造发展氛围
1、 明确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济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氛围。
2、 实行公平待遇。凡是国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兴业;凡是对外商开放的,都对民营企业开放;凡是能对外商提供的服务,都向民营企业提供;在对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同等适用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在国内外经贸展洽活动摊位等资源的分配上要给予优先安排。
3、 提高社会地位。大力宣传和尊重民营企业的创造和贡献,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都应给民营企业适当的名额,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民营企业一定的指标。要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加入中国共产党,帮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教育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4、 表彰突出贡献者。县委、县政府每2年组织一次评选"优秀民营企业家"活动,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表彰大会,表彰纳税大户和出口创汇大户,对纳税大户和出口创汇大户中的重点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授予"云霄经济建设功臣"的荣誉称号。
5、 尊重关心企业家。列入全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纳税大户的企业可享受一部公务车2年内在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对民营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的企业主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在本县内可优先选择公办重点学校就读,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相关学校采用扩招的方式解决。
二,扩大投资领域
6、 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具有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竟标,参与道路、桥梁、港口、车站、供水、供气、水利、电力、消防、环保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管理和经营。
7、 鼓励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养老设施所需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8、 鼓励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对民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视同新办民营企业,按本意见的有关条款给予扶持;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款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县政府同意后,可按评估值的70%为起点公开拍卖或按评估值的90%转让。
二、 放宽经营条件
9、减收行政审批。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扩大发展中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一律按市政府已出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执行,县里所有部门不得自行出台新的审批事项,除涉及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项目外,一律取消行政审批。
10、实行"先照后证"。除国家规定必须先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对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证件,工商部门可先予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发给临时营业执照,企业在半年内取得前置审批的批准证件后,再到工商部门换发正式执照。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且筹建期较长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先办理为期1年的筹建登记,待条件完善后再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11、降低注册"门槛"。创办公司制民营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到位,限期补足,首期到资额为注册资金总额的15%,其余部分在3年内分期注入;申办高新科技领域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可降为10万元;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40%;对于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条件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12、免予年检审查及验资。对无不良行为纪录、信用较好的下列企业,当年可免予年检审查。①对连续3年以上盈利的企业;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③获省名牌产品企业;④获我县纳税大户、出口创汇大户、重点私营企业称号的企业。民营企业股东变更时不增减注册资本的,免交验资报告。
13、放宽冠名条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求冠以"漳州市"名的,可在县工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资金500万元(科技型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上报冠省名。
四、 实施优惠政策
14、享受用地优惠。①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凡进入省市级工业区的民营工业企业,其用地直接给予业主缓交(最长不超过3年)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对一次性实际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分别在500万、1000万、20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地价分别按低于基准地价下限的15%、25%、30%给予优惠,同时对进入省级工业区的民营生产性企业,免收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项目,区外企业给予减半收取;②县政府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内的配套设施建设,补贴、调节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③对有实力自行开发工业建设用地的民营企业,在符合用地规划和完善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开发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可按比一般工业项目更优惠的价格提供工业用地,让其自行开发建设、自行招商引资,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和商业设施配套用地,并按同类用地价格给予优惠;④民营企业按规划在工业区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养老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若以租凭或购买土地使用权形式取得的。则参照同类工业用地价格确定。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一般同类项目补交出让金;⑤鼓励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经批准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也可以建设出租工业产房和职工宿舍;⑥凡民营企业所出具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经查并无争议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提高确权办证效率。
15、实行电价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工业企业、原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部分以及当年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实行优惠电价(个案优惠的除外),价格与市直供价一致。若上级出台新的更优惠的电价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16、允许企业架设用电线路。新建工业企业或增资扩建的工业企业若需架设用电线路,可自主聘请有资质的部门设计和施工,经供电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送电,并提供后续支持。
五、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争创名牌
17、鼓励民营工业企业通过资本运作联合组建集体公司。对新组建的集团公司新增银行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3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贴息部分当年兑现。企业向上争取的专项资金到位后财政不予滞留。
18、推动民营企业科技进步。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行自主创新,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 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支持;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自盈利年度起,2年内按100%返还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县级收入部分,其3年内按50%返还;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19、对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称号的,除获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外,县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
20、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由县政府给予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于获得驰名、著名商标的产品和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免于质量监督抽查。
六、 畅通融资渠道
21、调整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纳入年度信贷计划,逐年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所占的比例。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努力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对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开办商业承税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充分运用以个人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企业经营权、知识产权、持有的股权、承包权以及其他可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益进行抵(质)押等措施,扩大贷款范围和规模。
七、 支持引进人才
22、选派干部协助工作。允许发展快、规模大的民营企业,在全县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挑选干部到企业协助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限期1年(工作需要可申请延期,延期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任期内工资福利由原单位照发。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承办、领办、租凭企业,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不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及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以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要素入股参与兴办工业企业。
23、帮助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规定给予办理职称评聘请。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可享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待遇,按漳委发[2002]21号文件执行。
24、鼓励大学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就业。凡年缴纳税收3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民营科技企业,1年内招入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10名以上,且毕业生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企业可向科技部门申请5万元科技经费。
25、放宽外来人员落户条件。凡到我县民营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员,只要具有合法固定居所、固定收入、其个人提出申请的,公安部门随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入户只收办证工本费,其他费用免收。
26、方便外来工子女就学。全县中、小学不得拒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外来工子女就学待遇与本地学籍的学生一样。没有带学籍的,一律办理临时学籍,带学籍的可以转学。
27、免收人事代理和人才档案保管费。到我县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寄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免收人事代理费和人才档案保管费。
八、 减轻企业负担
28、减少收费。制定"云霄县涉及民营企业税外收费手册",明确规定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凡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废止。工业投资项目的所有县级行政性收费全部取消;代省里收取的尽可能争取取消,确实无法取消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建设部门验核样费、消防部门建筑防火审核费、环保部门监督性环境监测费和卫生防疫部门预防性审查费全免。事业性收费中涉及民营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水、电费除外)和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29、减少检查处罚。除落实上级统一布置、接到署名举报和安全检查外,我县各部门未经县工业办批准,不得对企业直接检查。各类检查应统一组织,避免重复,在企业的配合下进行。任何检查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企业主和企业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一般不予罚款;对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不予处罚。
九、 提供优质服务
30、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经贸局,作为民营企业的常设服务机构。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项鼓励政策的落实。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审批、年审、验收和民营企业集团组建等行政业务,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将引进民间资本发展民营经济与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一样纳入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31、成立投诉中心。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和强行订阅报刊有权拒绝和举报。县成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与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合署办公,做到有诉必答,有错必纠。对破坏投资环境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云霄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一次给予效能告诫,第二次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降职或辞退处理。
32、规范市场秩序。认真做好整规工作,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和环保的管理,加强对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监察,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3、鼓励组建、完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
34、完善司法服务。法院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检察、公安机关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加强犯罪预防的指导,积极查处企业内部侵权案;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给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十、 附则
35、确保政令畅通。以严明的纪律保证本意见的贯彻落实。若部门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办理;若部门的上级机关所作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先按本意见办理,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县政府协调;部门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所造成的直接责任,由县委、县政府承担。
36、政策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一切来源于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除本意见外,县委、县政府以前出台的鼓励政策中涉及民营企业的仍然适用(但不重复享受),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配套措施,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
中共云霄县委 云霄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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